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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53节(第1页/共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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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野蛮与文明齐头并进的10世纪的倒数第二年,决斗是什么东西?

    难道是骑士比武?

    还要一起用容易断的苹果木粗骑枪?垃圾玩意,不配上战场的废物,一次性的玩具。

    还要穿戴成盛装骑士,遵守相应的决斗制度?扯淡,战场上谁和你玩这些。能砍死你的时候,斧头、锤子和连枷,哪怕是石头都成。

    但决斗并不是骑士比武。

    决斗是真的要死人的。而比武却是骑士之间一种类似于狩猎和郊游的模拟性质聚会。

    遇事不决打一架,打赢了谁就是对的。这样的风气长期弥漫于风气尚武的西欧社会,以至于连拥有豁免权的教会人员都无法幸免,需要和女性一样,去寻找代理人替代自己参加决斗,输了一样要倒霉。

    但是啊,决斗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?

    还真是有法律效力的。自从六世纪以来,这种日耳曼社会里风行的,继承自野蛮社会的决斗判决,就一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。从国王到民众,都热衷于用拳头来解决重大的政治纷争,或者只是邻里之间的鸡毛蒜皮。

    那么为什么决斗就有法律效力,而国王、贵族都热衷于此,教会却不管管呢?

    最简单的解释,就是教会根本管不着。

    就好像黑帮总是会去填补政府看不到的空白。决斗其实是一种原始的,不用诉诸于法律的判决方式。它最重要的性质不是杀人,而是用来解决问题。

    赢者通吃,败者食尘,非常符合人性中暴力、贪婪的一面。

    它不需要考虑是否正义,唯一的考量就是谁拳头更大,这也符合人均胎教水平的人民的简单认知,和野蛮社会的基本行为逻辑。你要是跟他们讲教会法、罗马法,他们宁可一拳头打死你,也懒得听你胡乱白扯。

    正是这种不考虑问题根源,靠拳头简单粗暴解决问题的行为逻辑,让决斗直接具备法律效力,并作为社会毒瘤,一直留存到近现代西方社会。

    它虽然在黑暗混乱的当时,具备一定的正当性,快刀斩乱麻的能解决纠纷,却必然是会随着时代而被抛弃的野蛮基因。

    而随着时间推移,决斗反而在两方面愈发的突出。

    第一个作用,就是提供社会娱乐。甭管决斗死人算不算娱乐,巫毒教还有活体献祭呢。无论是围观拳拳到肉的血肉搏斗,还是死人之后的全村吃席,总归是好事。

    第二,则是提供一个下层人士快速积攒声望,突破阶级限制的台阶。许多决斗者都凭借决斗来积累名气。底层贵族不乏借此上位。

    顺带一提啊,这里的决斗指的是原始中世纪的朴素决斗。并不是历史上的荣誉决斗,那个正式的荣誉决斗,有荣誉决斗礼仪,用火枪、刺剑比拼的玩意,出现于16世纪的意大利,并迅速风行于整个西欧。直到18/19世纪才陆续在法律层面结束,而在民俗文化之中却还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。

    并且,如果你被人告了,你是可以和那人直接决斗定胜负的。如果你觉得法官判罚不准确,有诬陷嫌疑,你还可以直接和法官决斗。法官如果是教士,他会派个代理人跟你对打。

    偶尔,主教也会亲自下场打的人鼻青脸肿。许多主教都是著名的黑帮头目级老大,名声越高越能打,能组织上千人写械斗。

    非常的中世纪。

    所以,霍腾提出决斗之后,布里斯高伯爵富尔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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