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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135节(第3页/共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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却有一股不容置疑的磅礴气势,“之前,本境寺与逸见骏河守妻兄之间的土地买卖诉讼之事,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法度。双方各执一词,皆有情理,自然纠缠不断。”

    逸见昌经听闻此言若有所思。

    而组屋正淳连连点头,表示对此很有兴趣:“除了土地买卖之外,其余出入港口、租赁仓库、撰钱借贷、飞脚运输,诸般产业若是都能有成文的定法,商人做交易的时候自然更加安心。”

    见此逸见昌经没法沉默,只能接着开口补充:“武士同样常有土地、粮食、战俘、武具、建材需要买卖,也常常为缺乏法度而担忧。”

    258 《若州制式》第一条

    “其一,国中所有田地、屋敷、山林、渔场,诸如此类产业,需纳入账册,写清明细,方才受到保护。”

    “其二,不动产的买卖租赁质押之事,以文书为凭。文书需有奉行人署名,并于小浜城备份。每贯金额收取十文印纸税。”

    “其三,未告知奉行的私下交易,一概不予保护。若产生诉讼,将无条件支持原主取回。”

    “其四,与该产业相关的钱粮与诸役,交易完毕后就由新主负担。若交易文书约定分期完成,则在此期间,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。在租赁、质押之时,亦同此理。”

    “其五,分期完成的交易,需要在最开始就确定双方的责任和违约金的数目。其印纸之税,以最大违约金的百分之一计。”

    “其六,尚在分期交易之中,或者处于租赁、质押状态的产业,不可再次进行出售、租赁、质押。违背者属于重罪,将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。”

    “其七,取水的场所、种植牧草的野地、收集鸟矢鱼虾的海岸,也都算作是产业。”

    “其八,个人领有的产业允许买卖、租赁、质押。但受封的‘御恩知行’不可私自处分,除非受到特别的许可。”

    “其九,一地一主。产业可计于个人名主之下,亦可计于寺社、惣村、商屋之下,唯独不可同时计于二主之下。”

    经过了一群武士、僧侣、豪商、乡贤的讨论,《若州制式》的第一个大条目“土地买卖之事”总算形成了正式文书。

    之所以选择先搞定这个大条目,也是因为正好遇上逸见昌经与组屋正淳的官司。

    同时新三郎给自己开发了一个“百分之一印花税”的新财源。

    接下来,按预定计划还需要搞定“武家奉公之事”,“户口婚丧迁徙之事”,“寺社、传教、祭礼、宗论之事”,“町中尺贯、撰钱、借贷之事”,“盗贼讨捕、山水相论之事”等等一系列规矩才行。

    但那些倒是不着急了。

    战国大名的分国法,最短小精悍的如大内家的《大内家壁书》只有十一条,篇幅最大的像伊达家的《尘芥集》足足一百七十一条,相差极大。

    但不管是繁是简,都是经过多年的增删调整才形成最终版本。

    立法之事,可不能凭空拍脑袋想当然,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磨合才知道是否好用。

    而且,站在新三郎的角度,他其实并不太关心具体制定了什么样的法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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